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平、公正,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的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需要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情形包括: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或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以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底价应遵循市场规律,接近矿业权在公开、公平、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出让人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在确定底价时,出让人可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底价确定的重要参考,或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确定底价。对于《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内的矿种,矿业权底价评估值不包含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知还规定,在竞争性出让时,未成交的矿业权再次出让时,可对底价进行上浮或下调。矿业权出让底价在出让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自然资源部出让矿业权时,可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各省级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载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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