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再需要政府部门评审备案?
小评:企业上市融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需要报经政府部门评审备案吗?
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以下情形进行评审备案:
1、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
2、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
3、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为了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新政策缩减了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以下环节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1、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
2、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
3、划定矿区范围;
4、查明、占用储量登记;
5、矿山闭坑;
6、上市融资;
7、其他不需要政府部门直接评审备案的情形。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意见》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共11条。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储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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