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四减五抓”:把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基础、“两统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国家所有。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国家基于所有者职责对矿产资源储量实施管理。
“四减五抓”,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
谈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改革主要新变化,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介绍,近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改革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主要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性质、范围,明确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评审备案程序和管理要求;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主要是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与要求等,进一步规范了评审备案审查工作。
概括地说,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主要变化为:
一是减范围。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缩减政府直接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
这次改革涉及文件多、内容丰富,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
那么,如何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落地呢?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负责人认为,这次改革涉及的文件很多,内容也很丰富,与以往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标性和引导性更加突出,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
当前,应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是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此次改革内容与其他矿政管理密切相关,具体的工作会涉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机构、矿业权人以及建设单位等,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工作,确保准确理解、规范执行。
二是协调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涉及管理权限和评审备案范围调整、评审备案档案整理交换、信息系统的改造等,要从方便社会、方便相对人的角度做好衔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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