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生产系统战线较长,生产过程复杂,由此增加了煤矿管理的复杂性以及煤矿项目审批的特殊性。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煤矿项目应具备哪些合规手续,供参考。
煤矿项目审批全流程 (一)矿区总体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简称“矿区总规”)是确定矿区开发布局、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办理核准和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大型煤炭矿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规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矿区总规的核心内容是“开发布局”。编制矿区总规应当坚持的原则:生态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 矿区边界应优先考虑自然边界,确需以人为划分境界作为矿区边界的应进行充分论证。矿区总规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矿区总规,区内达到详查及勘探程度的区域面积应超过矿区含煤面积 60%。如果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应委托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或总结报告)。 1.5 总规修编 通常情况下,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一)矿区主要边界调整导致规划面积扩大的;(二)新增井(矿)田的;(三)原规划井(矿)田合并、分立或重新整合时,增加井(矿)田总规模的;(四)矿区内已有生产建设煤矿总规模(已建成煤矿和已核准建设煤矿产能之和)超过原矿区规划总规模;(五)单个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调整幅度超过 30%及以上的;(六)涉及的自然保护地或生态保护红线增多且影响明显的;(七)开采方式(露天或井工)变化的;(八)其他规定情形。 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申报时间距原规划批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属于矿区范围缩小,矿区内井(矿)田合并、分立或重新整合且不增加井(矿)田总规模等非重大调整情形的,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原矿区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 (二)矿区规划环评 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上述1.5 变更情形的,属于规划的重大调整,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时,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并按程序报批(审)。 属于矿区边界范围缩小、矿区内井(矿)田合并或分立且不增加涉及的井(矿)田总规模等规划非重大调整情形的,应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审批机关应将同意后的调整方案,抄送原出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4 规划约束 (三)矿业权设置区划 (四)煤矿项目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属核准制项目。近年来,经过持续简政放权,煤矿项目核准前期手续已简化了很多。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提交用地预审和项目选址意见书,有的省份还需提交当地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另外,还需要提交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还有,煤矿安全核准现在也应在项目核准前取得的,但并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其他手续,如环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这些可同时办理,但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4.2 核准权限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根据各省的投资项目目录,基本上是由省发改委核准) 4.4 核准时效 煤矿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4.5 核准变更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办理采矿许可证 在煤矿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取得采矿许可手续。 5.1 矿权登记权限 根据自然资源部最新规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业权出让、登记。 按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5.2 储量评审备案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六)压覆矿产审批 预查询。建设项目选址阶段,通过相关信息平台查询拟建项目选址范围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选址范围。或由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申请表和拟选址坐标,申请预查询。 查询。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和县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进一步核实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承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的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出具查询结果。 6.2 压覆评估 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申请评审备案。申请评审备案需要提交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4)县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6.3 压覆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七)建设用地审批 7.1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表;2)用地单位申请报告;3)自然资源部门逐级上报的申请意见;4)项目建设依据;5)项目用地拐点坐标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6)相关规划图;7)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8)踏勘论证意见;9)节地评价报告;10)生态保护红线审核意见;11)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12)水源地保护区审核意见;13)文物保护区审核意见;14)生产工艺、设备水平、清洁生产水平,三先进材料。(注:以上不涉及的事项不需要提交) 7.2 建设用地审批 煤矿项目几乎属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出用地申请时,应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4)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5)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1 相关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2 取消备案 根据最新规定,现已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不论一级评估,还是三级评估,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查。 (九)取水许可审批 2016年12月15日以前,建设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包括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两项。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十)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工程。 不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需要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 根据相关规定,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如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十一)水保方案审批 11.1 编制时间 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单位 11.4 报告书与报告表 11.5 审批权限 (十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1 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它煤炭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煤炭采选建设项目,应依法编制项目环评文件,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批复。项目为伴生放射性矿的,还应当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与环评文件同步编制、一同报批。 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属煤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 规模: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增加开采煤层。 地点: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开采方式变化,采煤方法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十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13.1 相关规定 13.2 合并编报 13.3 编制单位 13.4 方案审查 (十四)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 14.1 设计编制要求 14.2 安全专篇审查 14.3 初步设计审查 14.4 重新审查情形 (十五)项目安全预评价 15.1 相关规定 15.2 评价机构 15.3 取消备案 15.4 全文公开 (十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6.1 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16.2 报告评审 如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十七)煤矿开工备案 17.1 相关规定 17.2 以山西省为例 开工批复。煤炭大省—山西省自2020年起已将开工审批调整为开工备案,省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批复,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 开工备案。有些省区市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由主体企业同时向省、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 煤炭大省—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煤矿企业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应按相关要求,申请登记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十八)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8.2 露天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十九)煤矿竣工验收 煤矿项目取得采矿许可、按照设计建成后,可及时开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作方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不超过12个月。 19.2 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企业自行组织煤矿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各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均不再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 相关规定 20.2 申报材料 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通常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20.2.1 煤矿上一级法人企业需提供材料: 20.2.2 煤矿需提供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7)主要负责人(矿长)、各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承诺书; (9)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距申办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年,距首次或重新办证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停产煤矿应当提交停产前最后一次当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报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11)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2)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3)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5)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和在用瓦斯抽采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就是煤矿项目应具备合规手续,但各省的具体规定会有所区别,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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