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确保如期完成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应有贡献。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工作措施,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按计划实施,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按照《方案》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最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建成绿色矿山。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正式生产后按程序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时序和年度建设名单(见附件,年度任务不包括停产和近期拟关闭矿山),逐年分期分批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各盟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监管主体责任,依据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未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尽快完成升级改造,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开展定期评估。对评估中发现不适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要及时组织属地旗县提出移除名录的建议。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生态环境、林草、人社、应急、水利、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开展定期评估,统筹各相关部门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并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涉及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等应当及时重新评估。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要充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能源、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按照《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管。自治区将依据年度建设任务对盟市政府进行年终绩效考核打分,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录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
附件:
各盟市绿色矿山建设时序表(2021年—2025年).pdf 2021年度自治区拟建绿色矿山名单.pdf 2022年度自治区拟建绿色矿山名单.pdf 2023年度自治区拟建绿色矿山名单.pdf 2024年度自治区拟建绿色矿山名单.pdf 2025年度自治区拟建绿色矿山名单.pdf